案例:
有朋友說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是一樣的犯罪性質,我想問一下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這二者之間究竟有何區別?
案例分析:
所謂挪用公款罪,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、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其他經手、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,進行非法活動;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、進行盈利活動;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,超過3個月未返還的行為。貪污罪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、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,或其他經手、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。
從量刑上看,挪用公款罪最多判無期徒刪,而貪污罪最嚴重可以判死刑。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兩罪區別的關鍵,在司法實踐中曾有人提出以能否歸還作為區別的關鍵,能還回來就算挪用,不能還回來就算貪污。但曾有司法解釋指出,雖然挪用公款無法再返,但主觀上確實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不能返還是意志以外的理由,也不能說是貪污,只能算挪用公款。